新闻出版总署:报刊不能推卸广告审查义务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333

刊载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近日,。那么,报刊刊登广告都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刊登广告商提供的虚假不实广告报纸自身到底有没有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媒体刊载虚假广告是近年来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为此,新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结合报业管理的实际,对报纸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这些内容,一是对报纸刊登广告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了报纸出版单位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明确了报纸出版单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即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都表明,报纸出版单位作为广告发布者必须承担对广告的审查义务,这是无法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