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月立新规打击非法夹报广告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412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论证,新修改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从立法上对出版物发行夹带非法宣传资料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在全国地方性立法中尚属首创。

  新修改的《条例》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的修改。新修改的《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市新闻出版局将会同市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检查活动。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在出版物发行中特别是在报纸发行中附送大量宣传资料的现象。附送者利用了报纸等出版物的社会公信力,故意将宣传资料的用纸、开张、版面、样式、字号等与随附的报纸混同,以欺骗读者;其内容大多是有关性病、医疗、壮阳、减肥、药品等的虚假宣传,有的甚至庸俗下流,市民群众反应强烈。

  2006年4月12日起,《新闻晨报》以头版头条位置大篇幅揭露“非法广告”夹报流水线,追踪调查拍摄报纸在发行过程中被夹带各种宣传资料后送到各报刊零售点进而送到广大读者手中的整个过程,并连续进行报道。报道出来后,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同时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昨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申建中介绍,该局政策法规处在看到《新闻晨报》系列报道后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完成《本市报纸夹页广告状况调查报告》,并作出了“依靠立法来解决”的基本判断。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申建中称,新《条例》禁止的对象是附送、散发、展示有违法内容的宣传资料的行为,为政府部门依法处理制裁这种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他强调,新《条例》重点锁定药品、食品、医疗等类别“违反一般注意力、公序良俗”的内容违法广告,而禁止一切宣传资料的附送行为则于法无据:“内容违法的,有了新修改的《条例》,将会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内容不违法的,就可能是有民事侵权嫌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