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访谈节目与公众隐私问题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402

     近日,在电视屏幕上出现了一些以平民百姓为访谈对象,以表述他们个人生活与情感为内容的访谈节目,都获得了不俗的收视率。这类访谈节目大量触及个人隐私,其中不乏有损个人人格与尊严的隐私,这些隐私包括家庭邻里不和、情感纠葛、不正常性关系、有悖常理的态度和言行等。令人不解的是这些节目至今却未引发诉讼,其中隐含的法律及媒体职业道德问题令人深思。

  隐私,是公民一般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身体与个人私生活的情况,它包括个人健康状况、身体残疾情况,恋爱、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私人信件、录音、录像等。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其实质是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损害,所以,我国法律规定把“致人受到损害”作为侵权的要件之一。但是,由于“未经他人同意”是侵权的一个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他人同意,公布他人隐私就是合法的了,也就不存在“致人受到损害”的问题了,因为从逻辑上说,人们不会同意公布对自己会造成损害的隐私。所以,是否经过本人同意就成为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唯一判定标准。一般新闻报道都是在未让当事人知晓的情况下报道了对当事人不利的隐私,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伤害。但是,电视访谈节目为什么能在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披露对当事人不利的隐私?被访者又为什么会自曝对自己不利的隐私呢?

  “到场”不等于同意

  作为被访谈者,尽管到场,但不能预知和掌控访谈的具体内容;被访谈者也许可以控制自己说什么、不说什么,但不能控制其他被访者说什么。所以,被访谈者的“到场”并不意味着他“同意传播”访谈的所有内容。

  首先,有的被访谈者尽管到场,但他们并不是主动、自愿到场,而是出于无奈和迫不得已。如有一场名为《毁容之后》的电视访谈节目,被访谈者是夫妻两人。妻子花了十几万块钱,在一家美容院做了美容手术,但手术失败,术后面部发炎、红肿,多日不愈。夫妻俩为此发生争吵,以至关系很紧张。丈夫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求助某电视台,但妻子拒绝记者的采访,丈夫以“你不去(到电视台做访谈)就和你离婚”相威胁,妻子只好接受了节目的访谈。还有一个名为《虐狗风波》的访谈节目,也是夫妻俩闹离婚,婆婆为了调节夫妻关系,把电视台的记者请到家,做儿子的也就不得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可见,被迫到场本身就不能算是“完全同意”。

  其次,被访谈者虽然到场,但由于访谈的主动权基本掌握在主持人手中,对访谈缺乏预见和控制,一些隐私是在“谈话需要”和主持人的诱导下“脱口而出”的。如上面提到的《虐狗风波》中的丈夫,在主持人一再询问“为什么那么不喜欢那只狗”时,终于道出其中隐情,牵扯出令他十分尴尬的他们夫妻生活的不和是由狗引起的原因。但如果不道出这些隐情,不仅显得对主持人不配合不尊重,也不能证明自己踢狗“的确是事出有因,而并非没有人性”。

  第三,有些电视访谈节目,为了追求真实和生动,往往把矛盾双方或多方同时请到现场,双方或多方为了证明自己正确、无辜,总是竭力地揭对方或他方的“老底”,而这些“老底”多属隐私内容,对被揭者大多不利,被揭者当然是“不同意”公布的。除非这些隐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否则,就应受到保护。而事实是这些隐私基本与违法无关,最多是人品、性格问题。

  第四,不理智状态下的“同意”不能算是同意。小品《昨天今天明天》中有一段意味深长:“大叔”和“大妈”因为看电视各有各的“心中偶像”和“梦中情人”,在现场争吵起来,也都说了些情绪化的、伤感情的话。“大妈”是个精明人,及时和“小崔”说“这段掐了,别播!”在一些访谈节目中,经常出现两个或几个被访谈者激烈争吵甚至辱骂的场面,让观众觉得这些人实在是素质低下,甚至精神上有些问题。作为电视台,即使被访者没有提出“这段掐了,别播”的要求,也不宜原貌再现。理由是一般人在非理智的状态下,无从顾及事态多方面的影响,但是媒体却有充足的能力估计、顾及事态多方面的影响与效果。

  “求助”不意味愿意暴露隐私

  一些人在经济、人际关系、家庭生活方面遇到麻烦或困难,自己无力解决,出于寻求帮助、解决问题、谋求个人利益或讨个公道的目的,常常会向媒体求助。这些人都是普通百姓,他们通常有“有求于人,听命于人”的心理,往往是媒体要什么他们就给什么,记者问什么,他们就答什么。以放弃隐私为代价,换取媒体的帮助。扶危救困是媒体的神圣职责,媒体不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求助人的这种心理,探求和传播他们的隐私,以换取收视率。

  然而,一些电视访谈节目,特别是在对求助者的访谈节目中,往往肆意挖掘、展现被访者的隐私。例如,一位年仅22岁的农村女青年,家里贫困,为了替家里还债,替人怀孕生子。她生下一男孩,按照双方的协议,男方付给她6万元钱。事隔不久,她思儿心切,宁愿退还6万元钱,也要要回自己的孩子。在她的苦苦哀求下,男方同意归还孩子,但男方的母亲和男方的老婆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她为了要回自己的孩子,求助某电视台的访谈栏目。在节目中,这位姑娘在广大的电视观众面前细说“代孕”的过程,一直低着头哭泣不止,就好像在众人面前被扒光了衣服;而男方母亲、老婆的恶语相加,则好像一记记的耳光,打在她的脸上。也许通过这个节目,她会得到同情,甚至得到律师的帮助,最终得到自己的孩子,但她的人格、尊严是不是受到了伤害呢?尽管她“代孕”事出有因,但毕竟是不合法行为,更是有悖伦理,会遭人嘲讽非议。媒体应该对这位姑娘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至少应该隐蔽她的面部。这是媒体的责任。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应该消除

  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时,除了遵循本人同意的原则,还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应让位公共利益。这反过来就是说,对于普通人即使本人同意,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媒体也应该做隐去处理。而一些电视访谈节目却不顾与公共利益是否相关,专门对那些纯属个人隐私的内容大谈特谈,除了满足一般观众的“窥私欲”,提高收视率外,还有多少意义呢?

  如前面提到的《毁容之后》访谈节目中,妻子美容手术失败,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多次找美容院,美容院千方百计地回避、推诿。作为媒体应该关注的是这位妻子美容失败的原因以及问题的解决,而节目对此却一提而过,对夫妻两个因美容失败而引起的感情纠葛进行了细致的访谈。再如,前段时间,很多媒体对一对老妻少夫(相差32岁)的爱情、婚姻生活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从倡导男女平等、追求美好爱情的意义上说,这些报道是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的。但媒体似乎对这些并不关心,而是对这对夫妻悬殊的年龄和他们的私生活(与公共利益无关)更感兴趣。如某家电视台对这对夫妻进行了现场访谈,访谈中不仅追问了许多细节,主持人还让他们现场表演、再现他们生活中的细节,如当年28岁的小伙子是怎么向60岁的“婶子”求婚的,结婚后他们是如何吵架的等等。

  总之,电视访谈节目不同于一般的新闻报道,一般的新闻报道,采访或访谈处在“台后”,而电视访谈节目把“采访”或“访谈”移到台前。这固然增强了报道的真实感,但同时对于被访者来说也增大了暴露性。所以,对于电视访谈节目,更应强化后期的编辑,充分征求被访者的意见,对当事人不利的隐私做适当的处理,尽量消除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