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中华”“双喜临门”……乍一看是挺好的公益广告,仔细一看却都有烟草公司的痕迹,甚至还挂着“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语。,,如此变相广告要不得。
这其实是一个老话题。烟草公司打公益广告的擦边球,已是潜规则。有媒体曾报道,不仅披公益外衣,烟草广告正绞尽脑汁,上演一场七十二变的好戏。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2006年1月,《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其中明确规定,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和赞助活动。另外,我国也出台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然而收效并不显著。目前烟草公司大多实施“品牌传播”的方式,借助专业行销公司来摸索品牌特有的“传播语言”,规避相关法律。
要撕去烟草广告的公益面纱。烟草是公害,何来公益?“爱我中华”,只怕是提醒人们请抽“中华”。我们不需要这样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提醒”。公益,让公害走开;小样,穿上公益马甲,我还认识你。但是,为何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道理,相关法律法规却拿它没辙?相关部门却熟视无睹呢?
如果说烟草广告已练就了孙悟空的七十二变的本领,不断上演一场场好戏,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性规定及相关监管部门是否有“如来佛祖”的法力?烟草广告可以规避相关法律,无疑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同时也检验出相关法律的滞后性。
对利益的追求是商家的本能,既然烟草企业可以从法律的限制中激发“创造力”,那么,法律何不加大对烟草的限制力呢?烟草广告在规避法律中练就的七十二变,也是修改与完善相关法律的可利用与参考的“资源”,用“烟草广告的七十二变伎俩”来填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岂不更有针对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