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成都房产广告禁用“热销抢购火爆”等词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364

  翻阅房产广告,时常都会出现诱人的黑体字价格、标语,然而实地一看,常又被告知特价只针对几套房,并已售罄,这种“忽悠”购房者的广告将得到控制。近日,成都市房管局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今后,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

  限量特价房须注明套数有效期

  根据最新规定,房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因户型、位置不同,价格有差异不好表述时,建议使用“均价”描述房地产价格。房产广告不少都以醒目的价格吸引眼球,今后对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都要求字体、字号应相同。“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告中有限量特价房内容的,必须注明限量套数、有效期。

  涉及面积的应标明公摊面积

  “在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不仅应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还要注明公摊面积。”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的,也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而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

  同时,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公益设施设备及其他市政设施设备等广告内容,如不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或正在规划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热销”等词不得出现在广告中

  除了对房产广告的语言表述做了严格要求外,此次通知还规定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同时,热销、抢滩、抢购、火爆、甩卖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也不得出现在广告中。

  不得随意发布申领“会员卡”广告

  据介绍,房地产销售广告中都应载明房地产销售准(预)售证号。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发布申领“优惠卡”、“会员卡”等涉嫌预售行为的广告。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抄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