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商标申请有新规 对提交材料提出相应要求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378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注意的事项作出说明,并对提交的材料提出了相应要求。

  通知指出,报刊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一是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是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三是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对于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通知规定应当符合两项要求:一是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二是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通知同时对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两种途径作出说明:一种途径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另一种途径是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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