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等三类制造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一倍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3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表示,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30%。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与此前15%的扣税比例相比,这一标准提升了一倍。这意味着这三类企业在三年内的广告宣传费用成本将大幅下降。

  此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在此次下发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表示,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据了解,中小企业的广告费用一般控制在收入5%~10%的水平,大企业相对较多,而饮料、医药、化妆品这三个行业广告和宣传费占企业的销售收入的比重都比较大。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此项政策无疑对此三类行业的大企业是重大利好。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对于一些竞争激烈的领域来说,可能反而会带动广告投入的增加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