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再出“封杀令”或将引发产业震荡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314

  广电总局封杀互联网电视的通告终于在8月14日周五下午正式出炉了,此令出台,虽在意料之中,但封杀力度之大,还是多少有些吃惊。对于互联网产业以及家电厂家都会是极大的打击。真是广电总局,号令天下,通告一出,无与争锋。

  先来简单剖析一下这则通告的内涵。

  1、涉及面广:

  规定的打击有效对象不仅仅是针对互联网企业,更是想做电视上网的家电企业,如TCL、创维、海信等等,以及如讯雷、网尚、激动等想延伸一下内容外延的视频企业。同时,对于电信IPTV,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2、牌照资质:

  “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紧扣电视机这一关键因素,将种种可能彻底抹杀,须知,现在,基于电视机牌照总共才5张,就是连电信也一直都想要但要不到的。更何况其他企业了。以资质为门槛,这个理由有规可循,但却高不可攀。

  另外我们来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其中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如果从条令内容来看,这一条已经为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国有企业申请并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IPTV、互联网电视提供了依据。但56 号令颁布至今,某些条款的相关细则至今并未加以具体的明确,譬如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终端界定,对开展业务所采用专用网络的性质进行要求和说明。从而导致该条令的积极作用一直未能得到发挥。导致在很多新兴产业的发展中,依旧面临2004年颁布的39号文的封杀延续。包括此文,其核心仍是39号文的老调重弹。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呼吁56号文的相关细则的出台,从而更好的指导产业前行。

  3、运营门槛:

  读完此条例,估计除了广电电视台自己,没有一个企业能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建立符合业务运营的媒资系统。,不考虑业务的具体流程和现状,将其模糊化,这是不符合企业业务的实际发展需要的。从实质上,抬升了企业开拓新业务的运营成本,使其指难而退。不得不转向和广电企业的合作,失去自主发展性。而对于广电总局而言,。这值得深思。

  4、内容限制:

  “传播的影视剧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

  互联网电视对于用户最大的吸引力就是互联网的海量精彩内容,但此通告以一系列许可证的正规要求,彻底把海外影视、原创视频给挡在了门外。从使大大削弱了内容的可看性。按此规定,即使允许互联网电视放开,那么他的内容和传统电视节目也将没有太大的区别。价值核心丧失殆尽。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啊。

  6、力度强硬: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从事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相比当年查封盛大时“不要给违规企业以网络支持”的口吻,明显强硬很多,也由此可见广电总局此番决心之大,只是怎么执行?广电没有执法权,看来还得依靠工商等外援。

  小结:

  虽然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中小厂家的山寨播放下载机,但该类产品更多以渠道为主,发展规模小,即使取缔,影响力也弱;因此此通告的针对还是以易形成用户规模,影响力大的家电厂家为潜在对象,将其酝酿已久的电视上网计划掐死腹中。至于家电厂家已经卖出或生产中的那些产品的善后问题,则不在他们考虑当中,因此,此通告的出台,将极大引发众多家电厂家的反弹。

  而且此次封杀不比当年封杀盛大,一个互联网游戏厂家的能量也难以和众多国有家电企业相媲美,更何况这背后还蕴涵着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发展,以及和宽带时代电信运营商的未来业务亦息息相关,因此,广电此次的封杀之行,或将引发一场波及范围甚广的利益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