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规范广告播出 电视台还能打擦边球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370

  电视剧广告是电视台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电视剧中频繁、超长的广告插播屡遭观众抱怨。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广告播出次数和时长做出了明确规定。不过,由于插播广告的概念并不明确,这意味着,电视台还可能打擦边球。

  广电总局网站全文刊登了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此外,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黄金档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透露,广电总局的新《办法》实施后,恐怕看电视剧的观众会感觉广告增多了。首先,按从前规定,晚黄金档播出剧集中不能插播商业广告,而新《办法》允许插播一次;其次,按从前规定,非黄金档电视剧每集中只可插播一次广告,新《办法》中允许插播两次;最后,新《办法》中并没有确切指出插播广告的概念,电视台依旧可以按以往做法,在电视剧片头曲后和剧情结束至片尾曲前的间隙播出两段广告,不算“插播”,只要一小时里不超过12分钟就可以。这样一来,黄金时段和非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间隙,广告的播出频率增多了,时长也并未减少。

  不过,新《办法》中,也并非全都照顾电视台的商业利益,也有部分条款于观众而言相对人性化。比如,规定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的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酒类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