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变脸”容易“封杀”难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274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中国有义务在2011年1月开始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修订《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这一进程,清华大学法学院日前召开“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模拟听证会”,就此问题展开激辩。

  烟草广告:看我“七十二变”

  “山高人为峰”“鹤舞白沙、我心飞翔”“香格里拉――梦开始的地方”……看到这些意境开阔的词语,你会联想到什么?高山、流水、美景,还是香烟?

  “变相广告是近十年来我国烟草广告的最大发明。”中国广告协会副会长屈建民说,“而且我们的烟草广告是中国元素最多的,大家看到的词都是最漂亮的,如诗词一般。”

  近年来,在法规禁令和舆论压力下,烟草公司不再主打直接广告,而是“曲线救国”,打出更为精美和隐蔽的间接广告。

  在上海南京路,写有“爱我中华”四字的宣传画随处可见。中国疾控中心国家控烟办副主任姜垣说,按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并不属于烟草广告,因为“爱我中华”的“中华”和烟盒上的“中华”字体并不一样;而根据一项调查,上海有90%的青少年,北京有85%的青少年认为这是烟草广告。

  除了间接广告,烟草产品的户外广告及促销和赞助活动也并不罕见。开车行驶在云南的机场高速路上,眼前会赫然出现一个红灯笼,上面写有“和谐发展”几个大字,但仔细看去,会发现“和谐”与“发展”两边分别藏着“云”“烟”字样。

  中国控烟协会项目研究员倪菁华说,我国现在间接、变相的隐形广告太多,烟草广告总是打“擦边球”,如以企业赞助的名义,延伸品牌到非烟草产品上,这其实是维持品牌识别率的有力工具。

  《广告法》留下的模糊地带

  在“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模拟听证会”上,清华大学卫生法中心主任王晨光介绍说:“香烟禁止做广告,这是我国目前既定的法律规定,也是一项基本政策。然而,《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并不全面,还留有很多余地和模糊地带。”

  与会专家指出,对于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等其他形式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我国《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敏荣归纳说,与国际上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比,我国《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存在9个方面的差异,其中主要体现在定义和范围上。

  首先在对烟草广告的定义上,公约按照结果来定义烟草广告和促销行为,即对烟草使用有促进效果的广告就属于烟草广告;而我国《广告法》以过程来定义――如果广告中没有“烟草”二字,就不是烟草广告。

  其次,在烟草广告的范围上,中国现行《广告法》禁止了四类场所、五类媒体的烟草广告,但对互联网、室外场所等并未禁止;此外,我国立法也不禁止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并允许烟草企业树立形象。

  修订法规有无必要?

  “坦白地讲,我已经抽了很多年烟,但除了个别烟以外,很多烟的口感、质量都一样。”烟民代表华小东在模拟听证会上说,“我不觉得某个烟草企业通过做广告能更好地宣传,以至于让我接受这一产品。”

  华小东认为,目前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已经足够,没必要进一步限制。“应更多从个人健康的角度入手,而不是通过禁止广告这样一个很有难度的行为来减少烟草消费量。”他说。

  华强广告公司市场部助理魏晋说:“在国家对烟草业和烟草广告实行围追堵截的今天,是不是也要保护少数弱势者的权利,在合理框架内规范,让其自生自灭,而不是采取行政手段让其退出历史舞台?”

  但与此同时,更多人提出了相反意见。:仅对部分广告实施禁令就好比“挤气球”,一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形式被禁,另外一种形式的广告就会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