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时代浮现著作权“阴影” 运营商也应担责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491

  转发微博也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昨日,,给出了两项微博著作权侵犯认定标准:一是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二是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一旦侵权认定,微博运营商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微小说、微散文、微童话、微诗歌……随着微博的推广,相关的新型文学样式随之产生;与此同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前,代表、委员也开始通过微博发布自己的议案提案,不少与民生相关的议案提案立刻被网友转发传播开来,但转发微博是否涉嫌侵权也随之成为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微博传播速度极快,且存在转发现象,微博之间的转发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昵称,与原创帖子存在明显区别。,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尽管这种转发符合微博的游戏规则,但从法律角度讲却存在著作权法中明令禁止的“直接引用”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通过直接引用的形式侵犯著作权。“由于只有在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时,使用者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果引用部分属于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者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存在侵犯著作权之虞。”吴园妹表示,微博存在合理性更多的在于分享,而不是创造,因此一般的侵权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将被认定著作权侵权。

  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翔认为,微博是作者自己撰写的文字作品,无论发表在报刊上还是网络上,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应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转发微博,如果作者对微博作品的转发有限制,他人也应尊重作者的要求。“随着微博的盛行,未来极有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因此转发行为应当慎重。”

  值得一提的是,吴园妹强调,如果发生由微博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就不能回避微博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提供者接到通知或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