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逐步告别免费时代是大势所趋

观点 2018-11-02 12:08:23 阅读493

  日前,,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这个征求意见稿共20条,其中要求:,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擅自提供热播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有正当理由,应在收到符合法规要求的通知1个工作日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上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不少担心,认为这样做会促使网站收费,公众以后很难再看到免费的影视作品,甚至认为这有违公共利益。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这其中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是建立在侵权基础上的。好比一个电影院有个秘密通道,可以免费进入,很多人通过这个通道免费看电影。现在有人要堵上这个通道,你说这有违公共利益,显然没有道理。公共利益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日渐形成和立法的完善,互联网上很多产品收费消费是大势所趋。现实中,人们确实形成了在网上免费获取各种资讯和娱乐的习惯,这种习惯与网络法律环境的宽松和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著作权的保护。通常,传统媒介要发表或使用一份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这被称为“事前义务”。网络完全不一样,它是个开放平台,用户都可以上传作品,很多作品很难确认著作权的归属,而且网络容量巨大,事前审查几乎不可能。因此,我国采纳和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避风港原则”,网络不承担“事前义务”,但在明知或被通知网上作品侵权的情况下,则需承担删除义务。换句话说,传统媒介上一旦出现侵权作品,立即构成侵权;而网络则有一个缓冲期,删除了就不构成侵权。根据现有的规定,删除必须及时,但及时如何理解没有详细说明。这为“侵权作品”在网上“滞留”留下了空间。正是有这个“模糊地带”,网上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侵权影视作品”,网民也才能享受免费的午餐。

  此次,,正是要将这个模糊地带清晰化。接到通知1天内必须删除,一方面会遏制影视作品网上被长期侵权,另一方面明确了侵权构成的客观标准,可促进司法统一,减少扯皮。客观讲,最法高院的司法解释,在立法层面并不是一次超前的跨越,而是在补课。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中,网络上很多内容终将会告别免费时代。尊重权利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并不是坏事,长远看,也有利于人们获取更多更优秀的文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