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要求坚决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行为

业界 2018-11-02 12:08:23 阅读415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广电系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的采访、编辑、播出等任何环节,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节目涉及任何方面、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广电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说,,为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新闻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基本任务是:严厉打击假冒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敲诈勒索的行为。治理新闻采编人员利用采访活动谋取利益,或接受采访对象、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关公司“红包”等不良现象。治理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行为,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秩序,清除新闻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通知指出,近年来,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认真组织“三项学习教育”和“走转改”活动,严格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了广播电视媒体的良好社会形象。但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或假借广播电视新闻采访活动进行敲诈牟利,损害了广播电视的良好声誉;,成为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通知要求,全国广电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广电总局、。同时,要根据新形势和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在这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的采访、编辑、播出等任何环节,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节目涉及任何方面、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三)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四)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新闻报道拉赞助。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搞交易。

  (六)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编辑、记者在采访、编辑、制作、播出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七)舆论监督采编人员除正常采访活动外,应尽量避免单独同利益相关方接触,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方面进行幕后交易或谈判。

  (八)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收活动,由广告部门和经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搞有偿新闻者,除追缴其违规所获钱物,还要视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对发生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播出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多次出现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依法追究播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通知还要求,建立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长效机制。

  加强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与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普遍开展一次严肃宣传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杜绝新闻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教育活动。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运用讲座、报告、培训班、研讨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案例警示等形式,全面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规章制度、新闻工作者从业规范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学习,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各广电播出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如跑口记者参加企业组织的采访活动事先报批制度、记者采访经费保障制度等,从根本上消除有偿新闻滋生的土壤。

  接受社会监督。各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向社会公示所有持新闻记者证、有新闻采访权的人员名单、社会监督电话和联系电话,方便社会各界对采访活动进行监督,对新闻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对新闻采访人员身份进行核实。要设立并公布新闻违法活动的举报电话、邮箱,健全举报及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等程序机制,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及时发布处理新闻违法违规活动情况。

  开展自查自纠。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干部职工要对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索要、收受采访、报道对象或相关利益人、公关公司财物的问题,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索取或收受采访报道对象财物的问题,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与广告、发行经营活动未分离的问题,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否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的问题等,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改正的工作措施。

  及时沟通情况。、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专项行动结束后按要求上报。各单位如有采编人员因新闻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理,要及时单独报送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