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美国今年5月通过法案将对电商征收销售税,但对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企业给予豁免权。而中国目前针对电商的税收优惠还是空白,已有的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征点(销售额2万元)实在是太低。
中国目前实际上并不缺乏对电商征税的税种---之所以对大量C2C企业征不到税是征税成本过高导致的执行难问题,缺乏的是相关的税收优惠。从这一点来看,目前的电商征税立法可能是南辕北辙。而如何达成税收优惠,则是考量政府的智慧,在新兴产业和传统业态之间作何选择。
备受关注的电商征税立法工作似乎有了些眉目。自从今年两会上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提出关于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后,国家税务总局、,有消息称预计年内正式对网店征收5%的税收。,财政税收部门正在研究调研电商征税立法。,但业界对电商征税的预期丝毫未减。
如何看待针对电商的征税?目前存在着两种争锋相对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线下的实体经营店需要缴税,而电商却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赋,这对线下的实体店并不公平,为了让两者公平竞争,必须让网店也缴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大的电商企业实际上都在缴纳各种赋税,现在单独出台一个针对电商的税种,是对互联网企业的歧视,也是不公平竞争,政府之所以征不到税收,这是相关税务部门的问题,政府不应该以此为理由要开征单独的税种。
必须要指出的是,依法纳税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在中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缴纳相关税款。那为什么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税务局没有对网店进行征税呢?这并不是因为网店的纳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笔者看来,毋宁是由于网店的数量规模过于庞大,各家网店的营收也是参差不齐,要让所有的网店都缴纳税收,可能征税成本实在过高而得不偿失。
当然,也有观察人士指出,对电商征税,类似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各种实体税种并不缺,主要是无法开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此次财税部门调研的目的,主要针对的就是像淘宝的C2C营业模式,要求网站运营方把相关的卖家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在此之前,像京东商城和亚马逊这样的B2C公司,并不存在着逃避税款的可能。从这个意义而言,此次税务部门所谓的网店征税,最大的挑战就是那些在互联网上开店的小卖家。
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单独针对这部分网店开征的5%税收?这可能是一个需要在法理上澄清的问题。网店之所以在中国具有生命力,价格便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而价格之所以会便宜,除了不需要实体商店的租金等成本,很多中小网店的税赋成本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那是不是因为这部分网店的税赋成本低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就需要开征额外的电商税?就像有人说的,一个线下年销售额100万元的企业需要缴纳各种税收,而年收入上亿元的网店却不需要纳税,这未免太过于荒唐。不过,这样的类比是有些问题:首先,同样是线下的商店,有缴税的也有逃税的;而且即便开征新税种之后,也会有一些网店会逃税,那是不是应该以此为理由针对那部分网店开征另一种新税种?
其次,针对电商开征新税种是不是涉嫌歧视?上文已经说过,目前并不缺乏单独针对电商的税种,缺的是执行。目前的税种,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几乎已经将一个公司所能经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了。而在各种流转环节之外开征新的税种,往往意味着是对该行业具有否定性评价,比如说很多国家开征污染税,就是想通过开征该税种达到减少排污的目的。那么,电商是不是一种对社会有不利影响的行业,从而需要通过额外的税收政策予以调节?当然不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单独针对电商征税确实需要更多的理由。
不过,也有人认为,既然不少国家已经针对电商开征了新的税种,为何中国不能?我们不妨以美国和欧盟为例进行对比。美国曾于1998年10月21日通过《互联网税务自由法》,该法律禁止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进行任何征税。自该法律制定以来,美国国会已经三次延长其法律期限。正是得益于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扶持,美国的互联网服务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而欧盟由于对网上销售没有特定的优惠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明显落后于美国。尽管美国参议院于今年5月6日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要求,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电话和电视等渠道出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不过在这部法律中同时也指出,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需要指出的是,该法案必须经过众议院的表决;同时,之所以会有该法案的产生,是因为沃尔玛、百思买等传统零售巨头积极游说的结果。
根据现行的美国法律,只有当某家零售商在该州有实体店的情况下,州政府才能要求其向用户征收销售税。沃尔玛、百思买和塔吉特等在全美范围内拥有连锁店的大型零售商,它们在通过互联网出售商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而eBay和亚马逊等在线零售商则并不需要,除非其在当地拥有办事处或配送中心,州政府才可以要求其交税。
中国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周边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快递业就是其中的典型,其带动的就业人数增长率远高于全国总水平。而且在可以看得见的未来,电子商务还会继续快速增长。为此,正确的做法是应该给予这创造了巨大就业机会的行业以税收优惠。
那么,中国有没有针对电商的税收优惠?目前还是空白。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但起征点实在是太低---根据2011年11月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其销售货物、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均提高到2万元,即这类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2万元均须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而这么低的起征点,实际上是一把悬在所有电商企业头上的剑,。事实上,前空姐李晓航就因为以逃税100余万而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罚金50万元。
和美国100万美元的免征额相比,我们的起征点实在太低。如果说100万美元实在太高,那100万人民币可以吗?
与美国的《市场公平法案》相比较,我们不妨认为,中国目前实际上并不缺乏对网络购物征税的税种,缺乏的是相关的税收优惠。从这一点来看,目前的电商征税立法可能是南辕北辙。而如何达成税收优惠,则是考量政府的智慧,在新兴产业和传统业态之间作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