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盛中国:史上最严广告法来了,互联网广告何去何从?

业界 2018-11-02 12:08:23 阅读442

作为互联网广告业者必须遵循的纲领性文件,新《广告法》在互联网广告方面的规范性政策究竟有哪些呢?

映盛团队作为专注于互联网线上互动整合营销与EPR领先服务商,与您一同深入学习,看新的广告法在互联网广告方面有了哪些新的变革:

一、适用范围

(1) 互联网广告纳入《广告法》适用范围

第三章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二、内容规范准则

(1)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应表明出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章第十一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2)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二章第十四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三、行为规范准则

(1)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公布收费标准,并提供点击率、覆盖率等资料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2)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 禁止发布“电子信息”骚扰广告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4) 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第三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5)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制止违法广告

第三章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四、法律责任

本次新法相比于1994年的《广告法》,加重了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即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从对即将实施的新《广告法》在互联网广告方面新设立的规范条例的归纳中可以看出,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从内容发布、,能够保证互联网广告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映盛团队也将在今后的广告营运活动当中,认真遵循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紧跟国家政策脚步,力争在健康稳定高效的环境下为用户更高水平的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