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禁止省级卫视选秀节目在黄金时段播出

业界 2018-11-02 12:08:23 阅读319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其中,决赛的最后一场可以采用现场直播方式,并至少延时1分钟播出,确保不出问题。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画面等内容要大量减少,总时长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歌唱类(外国歌曲专题比赛除外)比赛中,每场演唱国内歌曲比例要占75%以上。

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要对选手进行严格筛选,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应当表现选手坚强、成熟、自立、自信、健康、向上等精神风貌。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主持人要定位准确,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善于处理节目中的突发问题。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评委、嘉宾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业界公认。评委、嘉宾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文化涵养。评委、嘉宾点评要公正、专业、恰当、简短,要引导观众提高艺术鉴赏水平,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播出机构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获批准后,要在一个月内,、嘉宾名单。更换评委、嘉宾需报省局、,并说明原因。

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或地面频道邀请境外人士作为嘉宾主持、评委、演员和策划加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制作,。

要设立科学的评选标准和赛事规则。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场内投票方式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各种方式误导、诱导观众投票。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播出机构,必须明确各级责任人,明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明确的预案措施;主管负责人要对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全程把关。申请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需同时报送节目负责人名单,。

,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要立即整改;第二次批评的,;第三次批评的,。对观众批评强烈、问题严重的节目,一经查实,。对已被指出问题不立即整改的,,取消该播出机构下一年度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资格或视情节进行其它行政处罚。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抵制低俗之风,加强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管理。要建立相应的节目监督、警告、停播制度,。凡问题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行政管理部门失察和不作为责任。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根据频道、频率定位,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中国教育电视台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教育教学类选拔活动。,大幅度削减活动数量、场次、时长等,提高活动质量。所有此类活动均在19:30至22:30时段外播出。

通知中对播出时段、节目内容、选手、主持人、评委、嘉宾、投票方式和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适用于各级电视台凡有群众选拔、嘉宾互动、评委参与,设置排名、晋级的固定栏目。

、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如须变更数量、场次、时段、时长等,。

通知中对节目内容、主持人、评委、嘉宾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同时适用于各类广播电视娱乐、访谈、直播节目。

,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确保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导向正确,积极健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切实抵制低俗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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