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拟禁止互联网等发布烟草广告

业界 2018-11-02 12:08:23 阅读322

  禁止烟草广告正提上日程。《广告法》修订草案拟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体范围扩大,互联网、图书及音像制品等都将纳入禁止之列。

  但上述努力仍难达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要求。在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方面,中国已经推迟执行公约半年了。按照《公约》要求,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之前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等措施,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

  在多数知名禁烟人士看来,国务院法制办加大《广告法》修订力度值得期许,“但实际上目前的《广告法》还是难达《公约》要求,其整体思路只是加大限制”。一位看过《广告法》草案的人士透露,按目前的修订进度,年内出台希望不大。

  事实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2010年发布通知,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将影响企业税后实际利润。而杭州、广州等地方控烟立法在禁止烟草广告方面的规定,比上位法的《广告法》更为严厉,比如《杭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没有列举公共场所的种类,而是直接规定在所有公共场所禁止设置烟草广告。但如果最后出台的《广告法》在禁烟方面不做大手术,就意味着在禁烟广告的推广方面,仍将举步维艰。

  《广告法》修订争议

  “你打开电视,就可以看到红塔集团的‘山高人为峰’的广告;打开网络,在网站上就可以看到‘爱我中华’的广告;你去机场,可以看到帝豪卷烟‘大爱无疆’的广告;驾车到高速路上,‘大成玉溪’之类的户外广告牌比比皆是。”

  中国疾控中心副研究员指出,这些或明或暗渗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烟草广告,按照我国加入的《公约》规定,应该明令禁止。“但尴尬在于,国内相关政策与框架公约的要求差距巨大,给这些广告留下栖身空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既未禁止户外烟草广告,对间接广告也无明确定义,且未涉及促销和赞助,对销售烟草的商店内的烟草广告更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也未在禁止烟草广告之列。

  按照我国目前的《广告法》规定,烟草广告禁止发布的范围仅限于5类媒介: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禁设广告的范围仅限于4类公共场所: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而被《公约》明确禁止的其他的广告形式在我国都是合法的,比如,向中学生派发、赠送香烟等,或向消费者赠送印有烟草广告的购物袋,派发、邮寄宣传册、宣传页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近期所做的中国青少年烟草广告暴露调查以及全球成人烟草调查结果显示,烟草广告的三大传播途径分别是:销售卷烟的商店、电视和户外广告牌。调查结果显示,烟草广告、促销等活动和民众开始吸烟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但是在这三大类广告途径中,销售卷烟的商店、户外广告这两大类都是不受法律禁止或限制的。 

  看过《广告法》(草案)的人士透露,《广告法》(草案)拟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体范围加以扩大:包括互联网、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同样增加医院和公共交通工具两类。《广告法》(草案)并未将销售卷烟的商店、户外广告列入禁止范围,并且禁止方式仍然是发布和设置两种,对于《公约》中要求全面禁止烟草促销、赞助的条款,《广告法》(草案)并无相应条文加以规定。

  此外,对于目前争议明显的隐形广告,《广告法》(草案)中沿袭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有关参与立法人士指出,“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一说法本身就不准确,立法应关注的重点是发布“变相烟草广告”,但目前修法中对于法学界重点关注的隐形烟草广告或者说间接烟草广告,并未给出明确定义和规范条文。而这跟立法当中各方利益集团的博弈不无关系。

  针对目前中国烟草广告法律现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青斌建议,《广告法》应以概括的形式禁止烟草广告,可在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一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广告。”他同时建议,由国家工商总局以规章的形式细化烟草广告的认定标准及形式等,将“发布、设置、派发、赠送、投放等”均作为烟草广告的形式。唯有对《广告法》进行一轮深入的“大换血”,禁止烟草广告的成效才会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