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草案)》在市绿化市容局官方网站征求意见。
该草案规定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载体的表面设置户外广告的技术要求,如车身、船舶、飞艇等载体的流动户外广告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和播放有声广告,以避免光污染和声污染;广告照明的亮度应小于每平方米500cd,光源应高效节能、绿色环保、安全可靠且不产生光污染。
船体广告避免光声污染
2006年,黄浦江上曾出现一艘巨型屏幕广告船,船身上一幅长30米、高8米的硕大电子屏幕灯光闪烁耀眼,色彩变幻莫测,轮番展示着各种商业广告,在吸引眼球的同时,引起一些市民的反感和不安,认为“船上广告的光线非常刺眼”,造成了光污染。当时由于流动户外广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设立流动广告暂时不需要进行审批,因此相关部门执法时无法可依。而此次出台的草案则明确规定,船舶载体的流动户外广告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和播放有声广告,如果该条款通过,将有效避免本市江河上船舶流动户外广告可能带来的光污染和声污染。
另外,对于船舶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草案还规定,在船体上增加或改装广告结构设施,必须经过船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广告设施材质应环保无毒;广告应设置于船舶上层建筑、船舷两侧或船尾的栏杆处;广告长度不应超过设置层甲板长度的80%,设置在顶层船舷栏杆上的广告长度不应超过设置层长度的60%等。然而,如果广告设施有锐利边缘的,在船体上设置户外广告数量超过2处的,含船体两侧在内;广告设置在主甲板、船员工作区域或船顶平台的,广告设置位置妨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门、窗的都不允许设置流动户外广告。
对照明进行了技术规定
对于车辆载体户外广告的设置,草案规定只能采取喷涂和粘贴的形式。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车辆等车辆载体车身广告设置除了应符合《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志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不得在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的部位设置广告。
同时,该草案还对流动户外广告的照明进行了技术规定,如要求广告照明的亮度应小于500cd/m2;内透光灯箱应采用显色指数大于80的安全光源;光源应高效节能、绿色环保、安全可靠且不产生光污染等。